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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美国的保密制度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n 2 17:04:32 2016, 美东)
美国保密制度
既然所有企业保密工作都是建立在国家保密体系上的,所以先得介绍一下国家的保密体
系。
在介绍美国保密制度之前,先要说说美国保密体系的特点。
美国保密体系非常完善,而且控制严密,效率高,无孔不入。并不是有的人意淫的什么
信息自由的天堂,美国每年出台的保密项目比中国多,因为泄密导致的受法律惩罚人数
,比例也大于中国,而且美国泄密的法律惩罚强大大于中国。而且保密强度很大,例如
在1953年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案中,失事的b-29轰炸机飞行员的遗孀们要求调
取官方对该事件的报告以及幸存者的陈述,用来作为她们从国家获得赔偿的证据。但是
政府基于国家安全、飞行安全和军事设备研发等方面的考虑,拒绝公开当事人所要求的
信息和资料。法院认为它不能要求强制性的公开被审查的信息,而且如果会对国家安全
会带来危险的话,即使单个法官在密室里也不能对相关秘密信息进行审查。最后最高法
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同意海军部长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资料。
再例如美国的定密理由很简单:如果对该信息进行没有授权的公开,将可以合理地预期
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进行原始定密的机关能够确定或描述这一损害(克林顿的
总统命令)。所以美国保密内容极多。1966年的美国的《情报自由法》规定了九种免于
公开的情况,其中包括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的利益,例如军事计划、外国政府信息、情
报活动、外交活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科技事项、美国政府保护核设施的计划、与国家
安全有关的基础设施易受攻击的信息以及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信息等等。
美国保密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宪法第1条第5款的规定:“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
录,并随时公布,除非他们认为某些部分应该保密”。也即保密豁免条款。
依据这个条款,美国与保密相关的法律包括《间谍法》(1917)、《国家安全法》(
1947)、《原子能法》(1954)、《信息自由法》(1966)、《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1976年)、《总统档案法》(1978)、《涉密案件程序法》(1980)、《情报人员身
份保护法》(1982)、《公共利益解密法》(2000)、《情报改革和防恐法》(2004)
等。其中《信息自由法》分别在1974、1986、1996和2007年进行过四次大幅修订。
美国保密管理的具体政策是历届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
从1940年3月罗斯福总统发布第8381号总统令开始,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卡
特、里根、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都颁布了关于《国家安全涉密信息》的总统行政命
令,小布什政府的总统令代号是13292,奥巴马总统令的代号是13526。
美国保密的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它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以
及纯粹内部信息的保护。2009年开始美国信息安全监督署要求包括涉密网页、涉密博客
、涉密维基、涉密电子公告、涉密及时通讯组等电子涉密信息,全部计入国家秘密数量
的统计范围。
美国保密量巨大,远超过中国,例如采取了“保密与公开双优先”的原则奥巴马政府在
2010年的原始定密数量是224734件,加上派生定密有300多万件,而在严格保密的小布
什政府时,每年保密数量就更大(1996年克林顿政府的原始定密数量是105163件,是美
国近二十年来产生原始定密数量最少的一年;如果加上派生定密数量,那一年美国政府
产生的国家秘密总量是5790625件)。
而且美国解密申请获得批准极端困难,例如2009年收到申请解密356件,2010年收到申
请解密722件,但是裁定结果是84%被认定应该保持保密现状。
美国的定密制度有三个要点:一是原始定密由总统直接授权的定密官决定;二是经常定
密过度;三是定密成为某些特殊部门垄断权力。美国的保密密级也是三级:“秘密”、
“机密”和“最高机密”(confidential, secret, top secret)。其中进行“最高机密
”定密的权力只能由总统、履行行政职务的副总统以及由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才
能来委托其它官员行使。所有定密权的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且不能再委托。
美国《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明确规定:只有美国总统和副总统、总统特别任命的
保密机构负责人和官员和获得总统特别授权的政府官员才能拥有原始定密权。
并且严格规定:绝密级原始定密官的授予权只能由总统、副总统以及总统任命的机构负
责人行使;机密级和秘密级原始定密权的授予,除总统、副总统以及总统任命的机构负
责人以外,还包括总统令中实施审查条款中规定的、拥有绝密级定密权的高级官员。
美国的原始定密官人数最高是1980年,有7149人,1990年为6492人,2000年为4130人。
目前美国原始定密官的人数是2378人,其中绝密级定密官901人,机密级定密官1463人
,秘密级定密官14人。
美国定密流程也比较简单,当享有定密权的官员觉得某些未加密的资料应当保密,就可
以定密。或者当政府雇员、政府合同的相对人、政府许可的持有人以及受行政机关授权
的相对人等相信他们产生的信息应当保密时,他们应当先根据该命令及相关指导性文件
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实上的保密,然后立即提交给有保密权的机关保密,如果当事人不知
道什么机关有权对相关信息保密,他们应当把信息提交给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
information security oversight office,简称isoo),由它决定定密。
按照美国保密制度,在进行原始定密时应当规定解密的时间和事件,而且它不能超过本
命令所规定的最长的保密期。当这一事件发生或这一时间到来的时候,相关信息将自动
解密。如果相关机关不能决定这一保密期的话,可以注明在10年后自动解密。如果定密
机关认定该信息属于敏感信息的话,可以注明25年的保密期。但是美国有无限期的保密
期限,1982年里根总统的总统命令就规定,只要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有需要,就应当对相
关信息进行尽可能长的保密。而且信息公开以后,如果在国家安全方面有新的需要,通过
机关首长或副首长以书面形式决定,而且该信息可以合理地重新获得,并且立即向isoo报
告的话,可以进行重新保密处理。而且除非得到了原始定密机关的同意,一个机关不可以
自主公开由其它机关定密的资料。在使用保密资料的过程中,没有正当的授权,相关资料
不能带出政府的建筑。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中央情报局以及得到总统批准的行政
机关,对于一些特别敏感的信息还可以建立特殊的利用程序以进一步限制信息的公开和
利用。即使在政府机关内部,一个机关的保密信息在没有得到该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也不
能由其它机关随意接触和使用。
解密工作由美国国家解密中心(隶属于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负责,国家解密中
心主任由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局长任命,但是拟任命人选需要事先与美国国务卿
、国防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原子能部长以及国家情报局局长进行协商。
国家解密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对达到25年保密门槛的信息进行解密审查,2010年美国共审
查待解密信息5310万页,其中2910万页被解密。不过解密的都不是什么有价值的秘密,
真正的秘密,201年申请解密审查190万页,其中只有181607页被解密。从1996年到2010
年,有285418页涉密信息审查后被判定不能解密。2010年强制解密申请总计9686个,但
是有9542个未获得批准。
按照美国人自己评价,美国的保密制度已经发展成一个精细复杂的制度,由于广泛地对
各种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有选择地公布有利于实现特定决策目标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操纵公众舆论的走向从而扭曲民意的表达。所以国家秘密特权对民主政治
和分权制度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都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
其实美国保密制度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是很严重的,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一些信息进
行加密并不是为了什么国家安全的考虑,而是为了掩盖行政机关的难堪、无能、腐败和
对法律的违反,可是外人却无从知道行政机关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例如1953年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案中,当50年后所涉及到的信息和资料被解密后,当事人发现其实
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什么保密信息,这份报告谈到了军方工作的失误,对这份报告进行保
密实际上更多地是为了掩盖了军方工作的不足。
美国每年公布的保密管理花费以及解密管理花费都十分惊人。
Thursday, June 2, 2016
美国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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