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16, 2014

不要耍小聪明,要不有能力改法律界定,要不在守法基础上利益最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SanFrancisco/34232647.html

发信人: oskarlre (oskar), 信区: SanFrancisco
标  题: 不要耍小聪明,要不有能力改法律界定,要不在守法基础上利益最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ug 16 02:21:44 2014, 美东)

今天看一天讨论发现一个很不好的倾向,就是试图bypass 劳工法,无论是想写"
volunteer contract" 还是 试图把月嫂定义为”1099 independent contractor" 这都
属于试图绕开法律的行为。

实际上劳工法自1938年通过后,和各行业都有交锋,无论是试图用合同来cover还是定
义雇员是contractor. 无数美国人雇主可以说绞尽脑汁来对抗。

但是劳工部能赢绝大多数案件,少数输了的则能名留青史(有兴趣的可以搜
Klinghoffer Bros. Realty Corp., 285 F.2d 487 (2nd Cir. 1960). )

而今天提的这几个主意,都是被美国雇主玩烂了,而且也输的不能再输的主意。拿到劳
工部来是必输。

如何解决呢?

要不你势力足够大,能把这个行业分管出去。 例如劳工法不管18轮司机,因为整个18
轮雇主行业要求DOT(交通部)管,DOT也同意,那么劳工部就放弃了对18轮司机的执法
权(仅保留最低工资部分),现在所有18轮司机都没有OT的。 类似的还有Reg. Nurse.

要不你就在守法基础上学习CDN讨论如何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利益。 他
出的很多主意都是在劳工法基础上的,并被法律所承认。

不要觉得自己的习惯,或者你情我愿的合同比什么都大。 联邦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
经历了很多博弈的结果。 回头有时间可以讲讲后面的故事。

最后强调一下:任何和联邦法律抵触的合同,无论再怎么白纸黑字,你情我愿,都属于
无效合同。 请切记


看toprunner说的美国正规公司的费用和做法,就是完全按劳工法相关规定来的,月子
中心真的做不到么? 雇主也做不到么? 相比之下的费用那个更划算?

发信人: toprunner (小笼包包), 信区: SanFrancisco
标  题: Re: 其实月嫂以后还是可以请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ug 16 01:00:43 2014, 美东)

是可以雇住家保姆的, 只要不超时工作。

我们通过正当的, 比较大的老美公司雇的住家保姆, 就规定保姆要有自己单独的
bedroom, 一周只能工作 45 小时, 每个月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不工作的双休日, 每周
开始之前要公布下周的 schedule 工作时间, 如果和上周不一样。 比如, 你如果说
, 中午 1-3PM 午休, 如果那时宝宝没有睡, 你要来接手, 让保姆休息。 不能说,
宝宝午睡了, 你休息。 公司还说, 12:00 am -5:00 am 是不能安排工作的, 即便
你满足45小时per week. 现在看来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双方的。

因为管食宿, 价格是便宜的, 我们是和公司签的合约, 是按年签的,可以把保姆退
回去, 如果不满意, 他们再派新的。 我们大部分的钱是给了公司了, 只按公司说的
金额给保姆本人。 平均到每个月是 1500-1700 。 因为保姆有过特殊培训的就, 贵一
点儿, 比如特殊教育, 婴儿护理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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